炎陵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宣判
2021-09-17 10:27:46
來源:法制周報 | 編輯:劉惠明 | 作者:尹志紅
(通訊員:尹志紅)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幫助實施電信詐騙,最終自己嘗得惡果。9月16日,由炎陵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孫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在炎陵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孫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1月底,孫某某在網絡上認識了一個微信名叫“低調做人誠信做事”的人,得知對方需要收購銀行卡用于網絡詐騙后,依然將自己名下的一張農業(yè)銀行卡和一張建設銀行卡以郵寄的方式出售給對方,從中收取好處費10650元。經查,孫某某出售的農業(yè)銀行卡總流水入賬高達140余萬元,其中被害人被網絡詐騙后有70余萬元在孫某某提供的銀行卡中流轉。
本案中,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
檢察官普法:什么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區(qū)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責編: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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